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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国标

本标准代替GBZ/T 164—2004《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与GBZ/T 164—200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 1 章,2004 年版的第 1 章);
b) 增加了操纵人员报告自己健康变化的要求(见 4.4);
c) 增加了核动力厂操纵人员获取执照所必需的健康基本要求(见 5.1);
d) 增加了已持有执照操纵人员在健康方面需要满足的条件、持续健康监护的内容及限制资格的条件(见 5.2、5.3);
e) 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见 6.2 和附录 )B ;
f) 增加了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医学证明的有效期限及格式(见 6.4 和附录 )C ;
g) 更改了操纵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记录的保存时间(见 8.2,2004 年版的 8.2);
h) 更改了推荐的心理健康测试量表并给出评分标准和获取渠道(见附录 A,2004 年版的附录 )A 。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广核惠州核电有限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玉龙、王优优、陈剑清、邢志伟、赵风玲、姚早安、温晋爱、金光华、杨小强、熊博。
本标准于200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